公司缺乏资产和非正常解散并不构成法人资格被忽视的情况

高等法院第三小组在最近的一项裁决中裁定,商业公司的简单非正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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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三合议庭在最近的一项裁决中裁定,商业公司的简单非正常解散不会导致法人资格被忽视。

 

考虑到在此之前的判例倾向于维持这些案件中对法人资格的漠视,上述裁决代表了一个重要的先例。

 

部长报告员表示,非正常解散需要与公司与合伙人之间的资产混淆或“巧妙挑衅”清空资产相结合,以防止债权人满意地表明滥用权利和非法使用公司法人资格。部长们表示,公司没有资产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再加上不正常的解散,并不能授权对合伙人的私人资产进行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