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上诉决定通知证明副本并不妨碍了解上诉

高等法院第二部分在第 1,409,357 – SC 号特别上诉的判决中定义,受仪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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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二庭在第 1,409,357 – SC 号特别上诉的判决中,受重复上诉程序的影响,定义了以下论点:没有上诉决定通知证明副本并不构成了解中间上诉的障碍,前提是可以通过其他明确的方式核实上诉的及时性。

上诉人向圣卡塔琳娜州法院就文书提出上诉,但由于文书的形成存在缺陷,该法院没有审理上诉。对于州法院来说,《电子司法公报》上公布判决的副本只能证明判决已公布,而不能证明通知当事人的日期,从而导致对上诉的及时性产生怀疑。

针对该判决,当事人提出特别上诉,指出在上诉过程中可以评估上诉的及时性的情况下,关于上诉决定通知书的发放存在法理分歧。


高等法院接受了上诉人的论点,认为虽然决定通知证明是上诉文书形成的必备部分,但如果卷宗中的另一份文件明确证明上诉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则可以忽略该证明的缺失。

Ratiodeciden 致力于应用形式工具性原则,其范围是使程序行为可行,即使以不同的方式执行,也已实现其目标。

此外,裁决中还指出,高等法院已经确立了电子公布取代任何其他官方公布方式的理解(法律要求传票或个人观点的情况除外),因此《电子司法公报》的公布证明能够证明上诉的及时性。

高等法院的这一论点的确立不仅尊重了前述形式工具性原则,而且成为法官脱离形式主义的一个例子,违背了容易出现的防御性法理,这常常阻碍程序成为事实上实施司法保护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