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与无力偿债公司的司法恢复

第 11,101 号法,即众所周知的《破产法》,于 2005 年 2 月 9 日生效,将结束十年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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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01 号法,即众所周知的《破产法》,于 2005 年 2 月 9 日生效,将于明年完成十周年。在它成为巴西商业场景中破产和/或司法恢复案件的主要指南期间,它引起了法律学者和经营者的关注,从根本上来说,也引起了主要利益相关方:商人的关注。

第 11,101/2005 号法律的描述之一包括其主题:司法恢复。在许多情况下,这似乎是保证债务人公司以及那些为生存和预测未来而收获其成果的人的生存的最后救赎。通过它,只要有多个债权人处于类似情况并且同意破产方建议的条款,即使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也可以更改合同条款。

主要是为了澄清,值得记住这一司法“救助”在今天实际上代表着什么。这一行动有时在其当前目的中被省略,旨在寻找债务公司的财务危机造成的情况,并在找到后尝试使用可能的法律手段使其消失。在这个法律胶囊中,债务人不担任破产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对他的困境给予额外的关注,以便他能够采取行动拯救他的公司。不仅仅是为了公司或其自身的资产,而是为了其本质所产生的就业机会以及对消费者做出的承诺(所谓公司的社会功能)。

在旧的破产法(第 7,661/1945 号法令)中,协议的作用存在了六十年,它通过比“破产”一词更轻地触及债务人,为受影响的公司留下了恢复的可能性。由于没有合同方面的内容,它具有法律援助的性质,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在其被撤销的第 139 条中,这是一个编制概念的问题,没有宣布该实体不可挽回的“破产”(“第 139 条。该协议是预防性的还是暂停性的,取决于是否在宣布破产之前或之后向法院提出要求。”

)。

法学家塞尔吉奥·坎皮尼奥 (Sérgio Campinho) 正是描述了这一点,他说“司法追偿程序的核心目标只有一个目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批准一项旨在使他经营的公司可行的提案”。

同样的意义,现行破产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金融机构免于收回借给债务人的较大比例的贷款。无理地,法律保护债权人,与司法清算理念有着本质的联系,抛弃了对方。

最后,重要的是要注意当代法为正在经历经济赤字的公司重组带来的废止方面。在债权人急于收回投资金额的阴影下,重振一家正在经历动荡阶段的公司的好处被遗忘了。然后法官必须上台。除了司法追偿程序的其他主体外,他还必须确保债务人不被债权人强制清算。然而,地方法官并没有这样做,只是担心该实体的清算过程,这种单方面行为进一步疏远了投资者对巴西市场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