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发布的一项裁决中,TJRS 第 10 民事庭根据 Carpena Advogados 发起的上诉,驳回了对其客户(南里奥格兰德州一家重要商业公司)的判决,该判决不支付因在限制性信用登记册中登记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该消费者是欺诈的受害者,他的文件被用来购买一辆汽车,其价值由一家金融机构全额资助。由于融资分期付款尚未兑现,金融机构将提交人的姓名登记在信用限制登记册上。鉴于上述事实,消费者向汽车经销商和金融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宣告不存在合法交易,并赔偿因不良信用记录不当登记造成的精神损害。
一审中,被告被判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金额为 15,000.00 雷亚尔。此外,法官还宣布合法交易和相关债务不存在。
被告提出上诉,并获得部分批准,目的是免除供应商因作者姓名在信用限制机构不当注册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尽管进行了登记并且事实不恰当,审判庭在考虑了案件的两个事实方面后决定修改判决:(i) 提交人的姓名在限制性数据库中登记了 12 天,这一时间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 (ii) 在提交人本人向金融机构发出关于可能存在欺诈合同的警报的同一天,该金融机构从上述登记册中删除了他的名字。
虽然商会认可了这样的法理理解,即供应商在存在因第三方非法行为(欺诈)而产生的合同时应做出客观反应,但在具体情况下取消了对供应商进行赔偿的义务,但仍维持了合法交易不存在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