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序合理持续时间的基本权利的考虑

在遥远的 2004 年,第 45 号宪法修正案带来的变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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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遥远的2004年,第45号宪法修正案所带来的变化中,有一条将基本权利和保障纳入了第1条。联邦宪法第 5 条规定,根据联邦宪法第 LXXVIII 条的条款,“合理的流程持续时间和保证其处理速度的手段”的权利。

因此,在适当的时候提供司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得到了承认,并且国家有责任促进保护这一权利的程序手段。

这个问题从根本上与在程序关系中看待时间的方式有关:如果说,以前它构成了与国家提供保护无关的一个因素,那么今天,认识到“迟来的正义不过是制度化的不公正”,时间因素就被提升为程序负担的条件,需要在各方之间充分分配,而不再是强加给提交人的牺牲,虽然他是对的,但他应该等待整个程序的进展才能看到最后的结果。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受迫害。因此,放弃了该程序仅应作为维护被告辩护基本保障的一种方式的想法,为这一要素与提供有效司法保护的协调提供了空间,这也是一项基本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条)。

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看,早在2004年宪法明确规定诉讼程序合理持续时间的基本权利之前,随着十年前开始的程序改革,旨在消除原告承担诉讼时间负担的技术已经确立,而将其归咎于被告,而此前被告只从中受益。我们在此指的是对防止滥用辩护的预期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要求中无争议部分的预期,分别在第 1 条中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 273 条第 II 款和第 6 条。

正如马里诺尼所说,这种程序技术“为程序形式的结晶提供了机会,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实现正义,防止缺乏严肃性的辩护和仅对部分要求提出异议的辩护,从而超越明确且无争议的法律”(MARINONI,2007,第 12 页)。


从作者的角度来看,这些变化所代表的不仅仅是漠视现实、只为法律操作者的理论表述而设计的程序形式主义:事实上,它们代表了程序研究新阶段所带来的重大而具体的变化,在这个阶段,程序维护了其科学自主性,构成了为当事人所追求的实体法服务的工具(BEDAQUE,2009,第 17 页)。 17-18)。

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程序技巧,在允许适用的情况下,即当被告滥用其辩护权或使部分要求变得无争议时,预期提交人寻求的救济,并让被告承担承担诉讼过程中的延误的责任。

现在,有必要理解,正如马里诺尼所言,“被告可能没有实际利益来证明提交人是错误的,而只是希望尽可能长时间地保留其资产中的财产,即使没有理由”(2007年,第26页),并且这不再符合民事程序,以法官的身份与国家相一致,协调被告辩护的基本权利和合理的辩护期限。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上述获得有效司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也会受到损害。

何塞·罗伯托·多斯桑托斯·贝达克。 法律与程序:实体法对程序的影响。 5.编辑。修订版和放大器。圣保罗:Malheiros,2009 年。
MARINONI,Luiz Guilherme。 滥用防御和要求中无争议的部分。圣保罗:Editora Revista dos Tribunais,200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