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建立非累积 PIS 和 Cofins 制度,第 10,637/02 号法律和第 10,833/03 号法律将上述缴费率分别从 0.65% 和 3% 提高到 1.65% 和 7.6%,并将计算基础从计费扩展到总收入。
立法者创建这些新制度的目标是在整个经济链中最好地分配税收负担,将税率的增加与使用可补偿抵免的可能性联系起来,以确定接近纳税人实际欠款的金额。
然而,在新制度下被迫对 PIS 和 Cofin 征税的几家公司遭受了税收负担的倍增,只有在整个运营过程中拥有大量投入可抵扣的公司才享有特权,这对那些在开展活动时不消耗潜在可抵扣投入的公司不利。这样一来,PIS和Cofins的非累积制度对一些企业来说导致了税负的倍增。
以服务提供公司为例,它们被纳入非累积 PIS 和 Cofins 制度,因为它们根据实际利润征收所得税。一般来说,这些公司没有大量可用于计算 PIS 和 Cofins 的费用,因为它们的主要投入是劳动力,而在本次审查的情况下,这并不赋予信贷权。
得出的结论是,鉴于 PIS 和 Cofins 税率的增加对这些纳税人的危害过大,考虑到其不成比例性,这种征收是违宪的。
应该指出的是,第四区联邦地方法院有先例,做出了最终且不可上诉的判决,允许提起诉讼的公司继续处于 PIS 和 COFINS 的共同(累积)制度之下,并能够补偿巴西联邦税务局管理的其他税项超额支付的金额。
通过这种方式,该问题将在法庭上进行讨论,而因被纳入非累积 PIS 和 Cofins 制度而感到受屈的纳税人则可以提起适当的法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