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一项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吉尔马·门德斯部长批准了第 1 号上诉中的特别上诉。 1,160,361/SP,撤销高级劳动法院的判决,该判决承认将与雇主属于同一经济集团的公司作为被告纳入执行过程,即使该公司没有参与该过程的知情阶段。
对报告员来说,2015年《民事诉讼法》生效后,对于没有将程序关系纳入知情阶段的人,要推动执行是不可行的。
事实上,《刑事诉讼法》第513条第5款规定,对于未参与知悉阶段的保证人、共同债务人、共同责任人,不能促进其执行刑罚。正如吉尔马·门德斯部长所理解的,这一规则必须在《劳动法》范围内辅助适用。
此外,报告部长在其决定中表示,有必要审查取消TST判例205,根据该判例,“共同责任人、经济集团成员,没有作为被告参与程序关系,因此不作为债务人纳入司法行政职称,不能成为执行中的被动主体”。
据此,吉尔马·门德斯认为,法院承认被告方被定罪的雇主属于同一经济集团的公司,即使被告没有参与程序指导阶段,也无视了STF的约束性先例10,以及联邦宪法第97条规定的全体保留条款。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承认程序错误可能会产生更广泛的实际效果:禁止对与雇主属于同一经济集团且未参与该过程的知情阶段的公司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