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服务超过五年后,无法收取社会保障费

正如司法机构已经裁定的那样,雇主的社会保障供款到期后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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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司法机构已经裁定的那样,根据第8,212/91号法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雇主推出社会保障缴款的到期日必须从提供服务当年的次年开始计算。

得出的结论是,在有效期届满后,与已启动或将在五年后启动的劳工索赔中确认的触发事件(服务提供)相关的社会保障缴款将消失,从提供服务后的财政年度的第一天算起。

这样,根据 CTN 第 156 条,与五年内提供的服务对价对应的部分的社会保障缴款将被取消。这种情况在劳工索赔中很常见,其中承认雇员有权获得某些付款,但这些付款通常对应于五年内提供的服务的报酬。

在这些情况下,应税经济基础是《宪法》第195条第一项“a”款规定的报酬,因此,评估期限应从雇员获得报酬之时开始计算。然而,高等法院的判例立场以及与经第 11.941/09 号法律修订的第 8.212/91 号法律第 43 条第 2 款的规定相关的立场是,“产生社会捐款的事件发生在提供服务之日”。

因此,如果提供服务超过五年,公司有可能提起诉讼,要求不收取雇主的社会保障缴款。同样,通过 SELIC 汇率进行货币修正,有可能收回过去五年在此标题下支付的所有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