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扩张和技术发展是21世纪的新方向。这些特征主导着所有活动领域,无论是经济活动还是社会活动。一个不依赖这些目标的国家注定会陷入经济落后和技术落后,从而阻碍其商业利益。
面对这样的视角,1988年宪法力图鼓励甚至鼓励旨在社会正义和整个国家共同利益的投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宪法赋予了经济金融秩序一个具体的标题,并将科技投资确立为实现发展的要点,并为其实施提供了指导方针。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立法部门通过制定第 17 号法律将宪法指导方针付诸实践。 2004 年第 10,973 号法案,称为《创新和技术法》。这反过来又产生了第 1 号法律。 2005 年第 11,196 号法律,即后来的“BEM”法。
该法带来了一系列降低税收负担的措施,有利于研究和技术的发展和投资,不仅给商业环境带来了重大变化,而且主要带来了科学和学术环境的重大变化,使企业和教育机构能够共同利用力量,寻求充分利用其资源并实现其所需的专业培训。
这样,《BEM》法第17条至第26条列出了给予在国家境内经营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的一系列税收优惠。例如,这些好处允许从净利润(CSLL 计算基础)中排除科学、技术或创新研究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对用于创新和技术研究的机器、设备或商品征收的 IPI 减少 50%。
总之,得出的结论是,“BEM”法通过减税,允许在最多样化的活动领域进行技术发展、劳动力改善和科学研究,使该国能够提供现代产品,与已经采用这些目标并成为经济发展典范的其他国家进行同等水平的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