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里奥格兰德州政府通过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第 50,785/2013 号法令,制定了“EM DIA 2013”计划,旨在规范国家税务局之前因 ICMS 产生的税收债务。
该计划允许支付截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到期的 ICMS 信贷,并在分类之日之前减少 40% 的利息,无论这些信贷是否构成、登记为活动债务或包含在已提交的税收止赎中。
除了减少利息外,该法令还根据以下百分比给予罚款折扣和适用于其的货币调整,与分期付款次数成反比:
I - 单次分期付款时,折扣 75%(百分之七十五);
II - 分期付款最多 12 期,折扣 50%(百分之五十);
III - 分期付款 13 期,折扣 40%(百分之四十)至 24 笔付款;分期付款。
对于选择 Simples Nacional 的公司,可以分期付款 61 至 120 期,利息减少 40%。
遵守该计划并支付全部或部分首期分期付款或结算,必须在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9 日之间使用国家税收条例中规定的表格进行,并取决于有关行政或司法讨论的事先撤回。如果来自自发报告的信用付款或分期付款,必须在 2013 年 11 月 21 日之前向税务局提交。
除了预先假定在税务执行流程中提供担保外,遵守该计划并不免除纳税人支付与法律诉讼相关的任何成本、费用和费用。
如果选择分期付款,拖欠三个月,以及在 GIA 中声明的 ICMS 三个月内到期的活跃债务累积(与协议正式化后发生的触发事件有关)意味着撤销分期付款计划。
国家税务局第 95/2013 号规范性指令规范了该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