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第 12,844/2013 号法律的出台,该法律对第 12,546/2011 号法律第 7 条进行了新的措辞,建筑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开始按照其总收入的 1% 至 2% 缴纳社会保障,直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从而修改了之前适用于支付给员工的总薪酬的社会保障缴款的计算基础。员工。
这一计算基础的变化旨在减免工资税,以促进某些经济部门的活动,正如第122号解释性备忘录所示。
然而,工资减少、员工数量较少的公司受到了这一新制度的损害,因为考虑到总收入计算基础的修改,即使采用较低的税率,产生的应纳税额也高于先前制度下的应纳税额。受影响最严重的行业是土木建筑,考虑到进行这项活动,劳动力外包很常见。
考虑到大部分施工阶段的外包,事实证明这些公司的工资价值不是很高,因此,雇主的社会保障缴款的发生基数有所减少。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很多都拥有较高的收入,即上述税收的发生额已被更高的基数所取代。
在这些情况下,立法者的目的似乎没有达到,因为它不但没有减税,反而因为社会保障缴款占总收入计算基础而导致税负增加,最终给一些公司带来了负担。现在,毫无疑问,如果立法者的目的是增加收入,那么社会保障缴费率就会提高。
得出的结论是,考虑到所选择的手段(将社会保障缴款基础从工资取代为总收入)被证明不足以促进立法者的预期目的(培育某些经济部门),因此,第 12,546/2011 号法律建立的税收制度对于员工较少的公司来说是不相称且不合理的。
因此,新制度最终对一些人有利,达到了其目的,但对另一些人来说却极其有害,因为它导致了税收负担的增加,这是与法律预期相悖的结果。面对这种情况,第 12,546/2011 号法律最终对工资金额减少的公司与新系统中包含的其他公司给予不平等待遇。由此可见,建筑企业适用新的社会保险税制,因标准未能因地制宜,并不合理。
因此,公司有责任证明自己受到了这一新制度的负担。反过来,如果司法机构发现税负有效增加,则可以通过对每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来缩小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并授予维持对工资中的社会保障缴款征税的权利,从而使负担过重的纳税人能够收回多缴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