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院社会事务委员会于 9 月 4 日批准了一项补充法案,要求任何劳工索赔中都必须有律师在场,并规定,在这些特定案件中,判决将谴责败诉方(包括公共财政部)向胜诉方的律师支付败诉费。
PLC 33/2013 修订了《统一劳动法》第 791 条,目前规定律师在场是可选的。这样,雇员和雇主将能够亲自处理劳动法庭问题。尽管在实践中很难应用,但现行立法也规定各方可以对流程进行监控。
根据上述委员会批准的文本,当事人在劳工诉讼中必须由具有法律资格的律师、公共劳工部或工会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代表。不过,正如提案所述,如果投诉人具有自行提起诉讼的合法资格,他可以在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