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三小组最近对第1,861,306/SP号特别上诉做出了判决,巩固了这样的理解:在没有证据证明少数合伙人的继承人参与了与管理合伙人共同欺诈的情况下,其资产不应因无视法人资格的事件而受到影响。
导致 STJ 判决的诉讼涉及对少数合伙人的继承人的执行。原本,圣保罗州法院尽管批准了无视债务人法人资格的请求,但仍裁定继承人的资产不会影响清偿争议债务。
部长报告员Ricardo Villas Bôas Cueva在投票中提到,债权人声称当地法院的判决与2002年《民法典》第50条规定的规则相矛盾,因为上述法律规定不限制合伙人各自参与被执行公司的资产的执行。然而,经 STJ 批准的原审法院的理解是,记录中的证据并未表明少数合伙人参与了欺诈行为。
显然,法人资格排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企业主体宗旨偏离,其主要目的是避免资产混乱。此外,该机制允许债权人在尊重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获取合伙人和管理人的私人资产来满足索赔要求。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该事件不应仅仅因为法人实体不再拥有资产来满足其债权人的要求而被利用,而是因为存在某些要求,例如欺诈或滥用目的。
因此,出于以下几个原因,高等法院的判决非常重要。首先,因为它将对欺诈行为没有做出任何贡献的合伙人与实施欺诈的合伙人的形象分开,从而加强了法律安全性。其次,与此相一致的是,该判决标志着社会制度的安全,因为它为类似案件中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的可能减轻提供了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