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四小组下令释放受预防性扣押措施影响的机车,以保证执行的有效性。该决定是在第 1,423,083/SP 号特别呼吁中做出的。
在本案中,非程序关系方的铁路公司聘请了另外两家公司:第一家负责采购并运送机车至巴西;第二家负责机车运输。第二个负责根据预期目的和用途翻新和改造货车。第二家公司反过来又雇用了第三家公司来移动通过海运获得的进口机车。
在目的地停靠后,签约承运人核实了签订相关服务的第二家公司未支付的费用,这导致了追收行动,要求偿还运输负责人与铁路公司签约的费用。
一级地方法官批准了有利于合同运输公司的预防措施,扣押了铁路公司拥有的机车,避免了据称试图将债务责任转移给第二家公司的行为,因为该公司在巴西没有资产。
该铁路公司向第三方提出禁运,声称自己是被扣押机车的所有者,旨在解锁该资产,但在圣保罗州法院未获成功。在向 STJ 提出的上诉中,他指出与被告没有法律联系,并且由于他不是最初催收诉讼中的被告,因此他不能在他不是当事人的程序中扣押其资产来偿还债务。
路易斯·费利佩·萨洛芒部长接受了铁路公司的论点,即铁路公司无法回应非被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无法以其资产保证履行信贷,并揭露了《民事诉讼法》第 472 条。他在投票中表示,该判决只会对正在进行的程序中的参与者产生影响,不会影响未参与程序法律关系的人的资产,即使在未来的执行中,也不应混淆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