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巩固了这样的理解,即被告认为正确的价值必须在对基于过度执行的判决提出质疑的请愿书中表达(《民事诉讼法》第 475-L 条第五项),并受到初步拒绝的处罚。
高等法院第一陪审团在审理第 1 号特别上诉时受重复上诉程序影响,第 1,387,248/SC 号决定,声称过度执行的债务人必须首先提交计算结果,证明其理解的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正确金额,在这种意义上对请愿书的修改是不可接受的。
该决定是根据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则做出的。 《民事诉讼法》第 475-L 条,根据 STJ 的理解,其特点是与艺术规则相反。 《民事诉讼法》第 475-B 条,要求判决债权人在判决执行阶段开始时证明其信用的计算结果。
这一谅解的巩固加快了这一进程,因为正如本案报告员 Paulo de Tarso Sanseverino 部长所提到的,一方面,它可以防止判决执行阶段因提出毫无根据的反对意见和过度执行的一般指控而被推迟,另一方面,它允许债权人提出无争议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