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二小组排除了在针对管理公司提起的诉讼中违反其作为保管人的法律义务的公司管理合伙人作为税务执法被告的资格。
所采用的理解是,不遵守保管义务并不授权忽视法人资格,因此不允许将执行重定向到保管伙伴。报告员温贝托·马丁斯部长表示,非法行为必须与公司管理直接相关,而这种行为不会因违反保管义务而发生。不遵守此类职责涉及个人与国家司法部门的关系,而不是与公司管理层的关系。
参考艺术。根据《国家税法》第 135 条,报告部长表示,“为了清偿公司债务而忽视法人资格,从而侵犯合伙人的资产,是一种特殊措施,只有在上述条款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
该裁决强化了高等法院的立场,即无视法人资格是一项特殊措施。
特别呼吁编号 1,421,220/P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