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劳工法院第三小组认为,分配给工作中体操的时间以及工作前的会议时间均被视为由雇主支配的时间。
劳工法院采纳了这一谅解,维持对一家生产橡胶制品的跨国企业的谴责,要求其每天支付 20 分钟的加班费,并加上集体协议中规定的额外金额,以补偿第 1 号案件中申诉人在这些活动上花费的时间。 972-58.2010.5.15.0007。
根据在普通上诉中对投诉进行判决的地区法院的说法,出于所有法律目的,雇员为遵守雇主的决定而花费的时间必须计入工作日,即使涉及工作练习和会议,因为剩余时间的分配无关紧要。根据 CLT 第 4 条的规定,该时间被认为是可供雇主使用的。
根据高级劳动法院社会传播秘书处 – TST 的信息进行编辑。
